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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kling 111(d) Compliance Planning: It’s Not a SIP!

States asked the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for flexibility in crafting plan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posed Clean Power Plan (also known as 111(d), after the pertinent section of the Clean Air Act), and EPA listened. EPA’s proposal uses four broad “building blocks” (heat rate improvements, re-dispatch to natural gas, non-emitting gen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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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空气法对中国制定大气法的几点启示

2010年以来中国发布了一系列综合且严厉的措施来改善空气质量,其中国务院于2013年9月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志着里程碑。这些措施包括制定对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计划、设定禁煤区,承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城市具体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要求,例如北京,上海和广东。所有338个重点城市和县级以上政府都需要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或者实施2013年后生效的计划。 这些计划的跨度和严格程度空前所有。与中国不同,美国和欧洲从四十年代到七十年代遭受严重污染所困扰的时候,他们每次只针对一个污染物,例如,首先处理烟雾,或者汽车污染,之后酸雨,然后是流动性空气污染。中国迅速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公众健康和科学知识的进步,要求在同一时间解决所有的污染从而阻止目前正在发生的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进一步恶化。幸运的是,最近的数据显示,结合能效和改善能源消费的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的方式是具有高成本效益的,特别是和注重终端排放治理的方法对比而言。 虽然中国有新的空气质量管理计划和强烈的意愿来改善环境,但强制执行和获得预期改善的能力被疲软和过时的大气法所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目前正在对现有大气法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获得的经验,睿博能源智库为全国人大及其咨询机构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尽管一些美国人认为这部法律仍有待改善,但清洁空气法的结构和组成部分仍然十分强大—它被誉为“世界上最强有力的环境法”。清洁空气法提供了一部强有力的环境法的典范,中国可以从中借鉴、改进以实现其目标。 我们对制定大气法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赋予国家政府权力来制定和定期回顾空气质量和排放标准:清洁空气法赋予美国环保署广泛的权力来制定和实施用于提高空气质量的措施,包括未被清洁空气法识别出的对公众健康有害的污染物。 为中国环保部建立可遵循的统一的国家规范流程:环保署在批准一个新的或者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者分行业的排放标准时必须遵循一套规范的流程。有关何种污染物应被监管,以及被允许的排放量的决定,需遵从最新的科学和公众健康数据。 法律要求必须清晰明了:每个空气质量计划所要求的元素都必须清楚地说明。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要求,在中国,我们建议每个计划都应该包括: a) 控制措施,如果很好地实施会使地区达到空气质量标准;b) “合理的更多进步”反映每年总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的减少;c) 污染物排放清单;d) 对新建和改建的企业要求排污许可;e) 更多控制措施来防止污染物扩散到其他地区。 强有力的惩罚措施:美国环保署被授权对不履行法律要求的企业,按照每天的每项违反条规进行评估并收取处罚金,以防止再次违法。总处罚金额没有上限。1990年的修订版更扩大和加强了环保署对明知故犯处罚的权利,同时给予环保署行政处罚权限来快速处理小型违法事件。 清洁空气法为中国提供了很多可借鉴的例子,但是它没有明确地指出需要把能源和空气质量结合起来考虑。因此,睿博能源智库建议中国修订大气法时应该要求能源和空气监管者协调长期计划,并分享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 正如其他中国的法律,对大气法的初稿需要三次审查才能最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12月22日组织了第一次审查。另外一系列研讨会将在年初举行。随着这部重要法律修改进程的开展,睿博能源智库会积极参与这些会议及随后的研讨会,期待今年会有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