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11 月4 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在深圳开展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试点方案规定了深圳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即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资本收益+税金。这种方式和其他国家实行的“收入限额”规定大体类似。电网企业的收入水平通过设置“过网费”标准,即提供输配电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得以保证。
尽管深圳市试点方案未明确提及DSM项目,但针对“准许成本”进行了规定,也即与2010 年出台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中提到的“电网企业开展DSM工作的合理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建立了关联。因此,基于深圳市试点方案中的公式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深圳电网企业均可将开展DSM项目的合理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因此,我们建议从深圳试点开始,探讨建立并完善相关支撑体系和机制,帮助电网企业真正回收开展DSM项目合理成本和损失收入。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从美国经验入手,介绍美国电力公司如何回收开展DSM项目发生的成本和导致的损失收入,从而为中国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